共青团黔南州委请假制度
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特作如下规定:
1
、单位主要领导因事请假,向州委、州政府分管(联系)领导请假。
2
、副书记因事请假,一周内向书记请假,一周以上向州委、州政府分管(联系)领导请假。
3
、各部门负责人因事请假,三天(含三天)以下,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。三天以上书面呈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。
4
、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,三天(含三天)以下,书面向部门负责人请假,三天以上一周以内,书面呈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分管领导请假。一周以上,书面分别呈请部门领导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。
5
、公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天数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6
、工作人员因事外出,不许未假离岗。
7
、工作人员须端正工作态度,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上、下班,不许迟到早退。上班时间,因事外出,须自觉、主动向办公室报告,便于工作联系。无故旷工,按日平均工资扣发当日工资。每旷工一天,在年度考评时扣
0.5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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