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青团黔南州委车辆管理制度
为加强车辆管理,特作出如下规定:
1
、车辆执行专职驾驶,严禁非公务时驾驶员随意使用车辆。工作人员因私用车,须经单位领导同意。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,由驾驶人员承担一切费用及一切安全责任。
2
、驾驶员须随时做好车辆的安全养护工作,随时确保车容整洁、确保公务用车、确保正常用车、确保安全用车。
3
、车辆修护执行报告制,驾驶员事先须将车辆修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向车辆监督员报告。修护费在
300元以下的,由监督员、驾驶员安排修护;修护费在
300元以上
500元以下的,由驾驶员、监督员向办公室报告后安排修护;修护费在
500元以上的,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由监督员、驾驶员安排维护。修护时换下的旧配件,须定点存放、认真妥善保管。修护所产生的财务票据须同时有监督员、驾驶员共同验核并签字,同时须附有监督员、驾驶员共同核实签字的原始修护记录、清单。否则不予核销修护费用。
4
、市内办事,原则上不派车。如需用车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。
5
、车辆管理、调配由监督员负责,工作人员公务用车,应事先与监督员联系,由监督员按轻重缓急调度安排。
6
、驾驶员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,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,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和交通法规及有关规定,做到安全行车、礼貌行车、文明行车。否则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。
7
、驾驶员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、年审、验证等有关手续,不许无故拖延。
8
、驾驶员主要职责是车辆驾驶,须做到随叫随到。未经允许,不许从事与车辆驾驶无关的事务。在工作时间内,未有出车任务时,须到办公室座班,积极主动协助其他人员处理有关工作事务。
9
、驾驶员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。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、第二次给予警告、第三次给予解聘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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